2008年11月12日
資料提供: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
依據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第二次及第三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發放對象:九二一震災前實際居住之自有房屋經各鄉(鎮、市、區)公所認定為全倒、半倒之受災戶中,已核發租金有案之全倒戶、住屋已拆除之半倒戶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之半倒戶,其確有租屋之實,訂有租賃契約,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原已核發租金補助有案之戶內人口或實際居住人口,自有住宅。
(二)受災戶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申貸中央銀行九二一震災災民重建家園緊急融資專款,已全部核發完竣。
(三)受災住屋已完成重建或修繕。